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交附民上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1號上訴人 張玉青 被上訴人 古若禹
魯圓方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張玉青因106年度交易字第230號過失傷害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提起上訴。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前述刑事過失傷害部分,因有權上訴之人未上訴,業於106年10月12日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記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黃翰義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