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原交上易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原交上易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交上易字第34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炘隆選任辯護人洪宇均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10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楊皓清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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