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1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611號上訴人 蘇振輔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田永彬 律師 廖振洲 律師複代理人 吳聖平 律師被上訴人 杜泰榮
杜玲瓏 蘇佳宜 蘇宇耀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 律師
沈明顯 律師被上訴人 杜蘇翠琴
蘇聰明 高豪霙原住臺北市○○區○○路○○○巷○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本院於105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106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劉素如法官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劉維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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