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12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1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125號原告 曾雅玲 訴訟代理人 駱晁偉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茲原告之起訴狀僅檢附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106年12月1日中監彰站字第1060307927號函,而未檢附經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裁決之裁決書,是原告應補行提出到院。
二、原告起訴狀內關於交通裁決字號亦應更正為前開裁決書字號。
三、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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