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1號原告 陳文才
陳仲仁 陳希彥 陳淳鈺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 律師被告 梁貴香
曾志銘 榮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階豪 訴訟代理人 洪木擧
張秉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二項中關於「一百一十一萬六千七百八十六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一百一十四萬六千七百八十六元」;又原判決主文第六項部分關於假執行對象僅記載「...對於被告梁貴香為假執行」,應更正為「...對於被告梁貴香、被告曾志銘及被告榮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第二項及第六項部分有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