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俊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adidas商標圖樣貼紙壹件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俊輝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88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圖樣貼紙及郵寄包裝袋各
1件,係屬犯商標法第97條所陳列之物及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於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固有明定,而商標法第98條業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12月15日施行,該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乃因應前揭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後所為之修正,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88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調取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之卷證核閱查明屬實,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圖樣貼紙,確係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商品,此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二隊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刑事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鑑定報告書各1份可資佐證,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