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419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為查明遺產等狀況,聲請閱覽卷宗,固提出債權憑證等在卷。惟查,本院關於聲請人就同一卷宗之閱覽,已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以105年度家聲字第328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經核暫無重複准許之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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