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465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98年11月
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並表明正確債務人姓名,該裁定已於98年11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