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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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80號原告壬○○
丑○○寅○○癸○○己○○戊○○乙○○丙○○庚○○丁○○子○○辛○○午○辰○○卯○○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租佃爭議委員會移送本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提出訴狀,載明起訴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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