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210號抗告人甲○○
6樓上抗告人因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9月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對於民國98年10月23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一紙可憑,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