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7號聲請人 孫曉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
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為未成年人 甘正禾 之母,因未成年人之祖父 甘奕波 於民國93年9月23日死亡,聲請人為辦理甘奕波之遺產繼承登記,與未成年人之利益相反,爰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請求選任未成年人之特別代理人,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6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