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771號
102年度易字第77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章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410號、102年度偵緝字第933號),本院合併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王文章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分別以通常程序起訴,本院合併審理,嗣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蔡書瑜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書記官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