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296號
原 告 閩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介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監察院、國防部、 呂忠信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9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