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90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石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韓青鳳林治祥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柒佰元,應徵裁判
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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