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因貪污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О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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