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三號
原告中央健康保險局南區分局法定代理人 蔡魯 訴訟代理人 林志龍 律師
張巧妍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四五號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且該刑事案件已經通緝報結,原告請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冷明珍法官吳褔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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