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61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聖文 選任辯護人 蘇顯讀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聖文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捌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聖文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20日執行羈押,至108年8月1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8月2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簡璽容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