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5號3聲請人4即債務人 呂學易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代理人 張馻哲 律師7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8主 文9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0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11二之限制。
12理 由13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14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15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16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17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18理條例(下稱同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19文。又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20之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21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22清償;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23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24活費用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25償;而必要生活費用,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26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債務人27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其表明每月必28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之2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29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同30條例第64之1條、第64之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31第21-1條均有明定。
第一頁1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2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3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4(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5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參諸債務人更生6開始時,有價值新台幣(下同)15,233元之新光人壽保險股7份有限公司保單、西元2006年出廠之機車一輛,此有債務8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9限公司回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10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機車行照在卷可參,則無11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12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13
(二)債務人目前陸續於建築工地打零工、及在明坊紙業股份有14限公司兼職,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15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約為25,000元,與過16去勞保投保薪資大致相符,並有勞保投保明細表等在卷可17佐,且查無領有社會福利津貼,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回函18可參,應堪信為真實。
19
(三)債務人之子現年5歲,扶養義務人有2人,債務人每月分擔20子女扶養費6,500元,低於新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21活費14,666元之1.2倍即17,599元為標準所計算之扶養費22用,應屬合理。又債務人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個人每月23必要支出16,476元,低於上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24元之1.2倍17,599元,可認已撙節開支,其更生方案履行25期間薪資收入總額1,815,233元【計算式26=25000×72+15233】扣除必要支出總額1,654,272元【計算27式=22976×72】後之餘額為160,961元,已逾九成提撥28159,264元至更生方案中用以清償債務,可認債務人確已29盡力清償。
30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31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32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33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第二頁1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2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3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4  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5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6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7官提出異議。
8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9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10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11
壹、更生方案內容12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59,264元13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2,567,803元14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15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2,212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016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17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18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19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20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21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22
(0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3每期清償金額:30元24
(0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5每期清償金額:553元26
(0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7每期清償金額:724元28
(0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9每期清償金額:245元30
(05)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1每期清償金額:120元32
(06)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第三頁1每期清償金額:96元2
(07)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每期清償金額:197元4
(08)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5每期清償金額:25元6
(09)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7每期清償金額:7元8
(10)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每期清償金額:16元10
(11)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   每期清償金額:199元12
參、補充說明13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14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15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16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17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18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19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20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21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22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23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24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25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26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27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28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第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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