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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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金上訴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金上訴字第341號上訴人即被告 關寶宗 選任辯護人 黃國政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尹邦靖 選任辯護人黃國政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賴秋容 上訴人即被告 李賢仁 上訴人即被告 温瑞湧 選任辯護人 詹仕沂 律師選任辯護人 江瑋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邱碧麗 選任辯護人詹仕沂律師選任辯護人江瑋平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古明貴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安青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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