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9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月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昭蓉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8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
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86,3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28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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