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523號債權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崑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曜德生技展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為何?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