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515號債權人 蔡松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朝陽物業管理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最新公司登
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利息起算日為何?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06年3月1日,以上補正事項若有誤載皆請具狀更正之。
㈢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