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緝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緝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緝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涼城(原名鄭清芳)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301
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涼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暨實收利息應予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鄭涼城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被告自行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並限制住居於被告自行陳報位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2樓之居所,此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收據及限制住居書各
1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2、53-53頁背面)。
二、茲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經傳喚未到,且被告所陳報之前開居所根本查無此址,嗣再囑警至被告戶籍地拘提亦未獲,此有送達證書、本院之拘票1張及拘提報告書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4、65、86-88頁),足認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商啟泰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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