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5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520號債權人臺北市大同區公所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官宜慧 即祥新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祥新企業社之負責人姓名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陳報債權人臺北市大同區公所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於狀尾蓋有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簽章之聲請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