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強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強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強華因犯數次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董強華因犯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上開說明,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玫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4年5月6日│104年7月30日│104年6月26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2885號│104年度偵字第4460號│104年度偵字第522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六簡字第155號│104年度簡字第201號│104年度簡字第224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2日│104年11月11日│104年12月1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六簡字第155號│104年度簡字第201號│104年度簡字第224號││決├────┼────────────┼────────────┼────────────┤││確定日期│104年9月30日│105年2月1日│105年1月11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2834號│105年度執字第492號│105年度執字第3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