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519號債權人 賴品緁 即 賴彩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玉琳 即玉琳專業髮藝工作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請求金額49221元是否有誤,並陳報計算式。
㈡請陳報 徐維岑 每月薪資21009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