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再易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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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再易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一六三號
再審聲請人丙○○
甲○○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陽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聲請再審事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李行一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