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字第八二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乙○○再審原告丙○○右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丁○○等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
)捌拾玖萬肆仟貳佰肆拾元,應徵裁判費壹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林麗玲法官吳麗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官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