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撤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撤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撤銷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撤字第3號原告 沈世雄
高懿屏 陳信利 傅西川 (即 傅信仁楊宗諭 鄭振聲 鄭敏謙 吳貴臨 上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衞航 律師被告 黃俊銘 訴訟代理人 蔡鈞傑 律師被告中華民國象棋協會法定代理人 薛嘉昀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書記官黃巧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