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074號債權人厚德載物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許惠玲 上列債權人厚德載物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因與債務人二番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厚德載物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本院於戶政事務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二番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 陳正忠 已於民國109年2月15日死亡,故請具狀釋明該公司有無依公司法第108條第二項產生代理人。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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