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163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張國明 被告永圖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蔡曉芳 人被告 洪源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零柒萬柒仟壹佰參拾貳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永圖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永圖公司)於民國
107年11月8日邀被告蔡曉芳、洪源隆為連帶保證人,保證永圖公司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3,00
0萬元內為限額,連帶負全部償付之義務。永圖公司則分別於①107年12月19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及150萬元、②108年3月27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及150萬、③108年3月29日向原告借款146萬元、④108年5月21日向原告借款25萬元及75萬元,合計向原告借款646萬元,兩造並約定借款利率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季調」(違約時之利率為2.58%)加年利率0.6%按月計息,並於計價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原約定加碼幅度不變,若有未依約履行,除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惟永圖公司就上開①所借2筆借款於108年6月19日借款期限屆至時,仍未清償,且就上開款項未按期清償利息,經催討後均未予置理,則依約定書第5條第㈠款約定,視為借款全數到期,永圖公司合計尚欠附表所示之本金(合計6,077,132元)、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下合稱系爭欠款)。又蔡曉芳、洪源隆為系爭欠款之連帶保證人,其就系爭欠款應與永圖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
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40條亦有明定。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
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足參。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保證書、約定書、催告函、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各行庫放款利率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5至43頁),經核原告主張與前揭證據相符,又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而蔡曉芳、洪源隆既均在上開保證書之連帶保證人欄簽名用印,並經對保屬實,且附表所示借款金額未逾其保證限額3,000萬元等情,有上開書證可佐,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蔡曉芳、洪源隆自應就系爭欠款與永圖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6,077,132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曹德英附表:
┌─┬──────┬────────────┬────────────┐│編│尚欠本金(新│利息及起迄期間│違約金及起迄日期││號│臺幣)│││├─┼──────┼────────────┼────────────┤│1│50萬元│自108年5月19日起至清償│自108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18計│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算之利息│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150萬元│自108年5月19日起至清償│自108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18計│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算之利息│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3│50萬元│自108年5月27日起至清償│自108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18計│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算之利息日│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4│150萬元│自108年5月27日起至清償│自108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18計│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算之利息日│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5│25萬元│自108年6月21日起至清償│自108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18計│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算之利息日│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6│75萬元│自108年6月21日起至清償│自108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18計│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算之利息日│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7│1,077,132元│自108年6月23日起至清償│自108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18計│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算之利息日│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系爭欠款本金合計:6,077,1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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