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5148號債權人 沈炯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素貞王妙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姓名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姓名相符之印文。
㈡提出債務人王素貞即王妙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是否有誤?(因狀附雲林地院104司
執癸字第18534號債權憑證中執行名義王素貞與沈炯芳各自給付京城商業銀行200萬元,非連帶給付。)提出對債務人王素貞即王妙蘭請求依據及釋明資料。
㈣陳報請求金額計算方式。
㈤提出債權人為債務人連帶保證人之釋明資料(如借款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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