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9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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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919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張佩君
被告 杜品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零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詹昕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附表
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37,044元
年利率
起迄日
年利率
起迄日
2.095%
自112年7月18日起至112年10月17日止
0.2595%
自112年8月18日起至113年2月17日止
2.595%
自112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0.519%
自113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