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9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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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919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張佩君

被告 杜品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零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詹昕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附表

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37,044元

年利率

起迄日

年利率

起迄日

2.095%

自112年7月18日起至112年10月17日止

0.2595%

自112年8月18日起至113年2月17日止

2.595%

自112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0.519%

自113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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