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991號

原告 張秉彥

訴訟代理人 許博智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馬正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