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43號

原告乙○○

被告甲○○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

  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與被告簽定之離婚協議書中有關財產之歸屬等約定向被告請求給付,然觀諸兩造簽定之上開協議書,就前揭財產歸屬之履行,並未約定債務履行地,故應回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之以原就被原則,而本件被告住所地為彰化縣,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是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慈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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