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8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張世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叁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9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萬元,約定自92年9月3日起至95年9月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4.3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1月9日止累計110,074元未給付,其中58,622元為本金;51,452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4年5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6萬元,約定分1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20%加付遲延利息。債務人至101年1月9日止累計74,898元未給付,(其中33,655元為本金,41,243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1年1月9日止累計232,378元未給付,其中101,996元為消費款;126,782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58,622元│101年1月10日起至│百分之14.35│無│無││1││清償日止││││├─┼─────────┼──────────┼──────┼──────────┼──────────────┤││33,655元│101年1月10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2││清償日止││││├─┼─────────┼──────────┼──────┼──────────┼──────────────┤││101,996元│101年1月10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3││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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