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33號原告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
8號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卓聖圍 律師被告庚○○
丙○○癸○○己○○乙○甲○○辛○○丁○○壬○○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8萬3,210元(即以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與現行公告現值之乘積總和為據,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1,0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