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6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98年度司催字第1657號聲請人甲○○(即 盧張善妹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165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GD0000000-0│1│1000││├──┼───────────┼───────┼───┼────┼───┤│002│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GX0000000-0│1│100││├──┼───────────┼───────┼───┼────┼───┤│003│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0CX0000000-0│1│66││├──┼───────────┼───────┼───┼────┼───┤│004│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GX0000000-0│1│174││├──┼───────────┼───────┼───┼────┼───┤│005│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GX0000000-0│1│134││├──┼───────────┼───────┼───┼────┼───┤│006│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GX0000000-0│1│221││├──┼───────────┼───────┼───┼────┼───┤│007│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GX0000000-0│1│169││├──┼───────────┼───────┼───┼────┼───┤│008│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GX0000000-0│1│186││├──┼───────────┼───────┼───┼────┼───┤│009│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GX0000000-0│1│102││├──┼───────────┼───────┼───┼────┼───┤│010│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58││├──┼───────────┼───────┼───┼────┼───┤│011│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48││└──┴───────────┴───────┴───┴────┴───┘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周素芸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券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將該新聞紙全版「送交本院」(送交前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刊登新聞紙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請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