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4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4801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務人丙○○為一般保證人,請表明請求其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若無,請更正正確之聲明。
二、請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若無,請改依其他法律依據主張(例如借貸關係),並表明正確利息利率(若無約定,請依法定利率年息5%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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