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小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59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凃彥睿
被   告  陳進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葉春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