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交簡字第23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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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交簡字第2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中交簡字第23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宇豪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黃宇豪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或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之出生年月日有如
主文所示明顯誤載之情形,而該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首開規定與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