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選訴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選訴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選訴字第100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丙○○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所犯民國94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前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使其就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罪;被告丙○○、乙○○○所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鄭子俊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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