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8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於民國93年7月26日,以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5,0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7月26日起至133年7月25日止,作為擔保相對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委任保證、代墊款、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暨其他基於抵押權人為業務往來之基礎法律關係所生之債務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行使抵押權費用及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與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債務之清償,並於93年7月28日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於93年7月21日簽立借據及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4,14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8月2日起至113年8月2日止,共分240期,按期於每月10日平均攤還本息,且前36期僅需按期付息,自第37期起則需攤還本息,利息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1.35%機動計算,如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4年8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4,140,000元、自9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7%計算之利息及自94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兩造約定書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
㈢、相對人於93年7月21日簽立借據及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6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8月2日起至100年8月2日止,共分84期,按期於每月10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1.35%機動調整,如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4年7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53,500元、自9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7%計算之利息及自9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兩造約定書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
㈣、相對人所欠上述款項,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聲請人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拍賣,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乙份、借據及約定書、放款歷史交易查詢各2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已於95年3月7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今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
┌───────────────────────────────────────────┐│土地標示:│├───┬──┬──┬─────┬────┬──────┬────────┬──────┤│鄉鎮市○段○○段│地號│地目│面積│設定│備註│││││││(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竹北市│豆子││806│建│2636│35/10000││││埔│││││││├───┴──┴──┴─────┴────┴──────┴────────┴──────┤│建物標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附屬│設│備││建│││層│構│(平方公尺)│建物│定│││├─┬─┬──┼─┬─┬─┬───┤│├─┬─┬─┬─┬─┬─┼────┤權│││號│鄉│街│巷號│鄉││小││樓│造│九│││││合│主要建│利││││鎮│路││鎮│段││地號│││││││││築材料│範││││市│段│弄樓│市○○段││││層│││││計│及用途│圍│註│├─┼─┼─┼──┼─┼─┼─┼─┬─┼─┼─┼─┼─┼─┼─┼─┼─┼────┼─┼─┤│││││││││││鋼│7│││││7│陽│全│││4│竹│民│17│竹│豆││8││十│筋│7│││││7│台││││3│北│權│巷│北│子││0││九│混│‧│││││‧│1││││0│市│街│5│市│埔││6││層│凝│3│││││3│0││││6│││號││││││樓│土│8│││││8│‧│部││││││9││││││房│造│││││││9│││││││樓││││││││││││││9│││││││之│││││││││││││││││││││2│││││││││││││││││├─┴─┴─┴──┴─┴─┴─┴─┴─┴─┴─┴─┴─┴─┴─┴─┴─┴────┴─┴─┤│共用部分:豆子埔段4495建號:97/10000;豆子埔段4498建號:39/10000││豆子埔段4499建號:39/10000;豆子埔段4500建號:78/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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