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嘉義博愛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 吳振明 相對人 王顯標
蕭三 元 蔡秋子 裴道明 黃 陳愛蘭 賴萬吉 陳郭珠 殷粵鳳 蔡隨福 陳許月 林砡卉 黃文宏 陳淑鑫 羅金順 王 葉美玲 黃慶明 柳金美 盧祥安 賴松齡 陳淑女 蔡宏緯 黃瑞陽 陳素慧 鄭文魁 陳木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的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應負擔訴訟費用額」欄所示的各該金額,及各從本裁定送達的隔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是聲請人和相對人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2號判決諭知就訴訟費用之負擔如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欄比例所示;相對人王顯標、 蕭三元 、陳郭珠、蔡隨福、陳許月、林砡卉、黃文宏、 王葉美玲 、黃慶明、蔡宏緯、鄭文魁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9年度重上字第75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相對人王顯標、蕭三元、陳郭珠、蔡隨福、黃文宏、蔡宏緯、鄭文魁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29號裁定駁回上訴,第三審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本件已經確定等情形,已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事件卷宗查明無誤。
三、聲請人主張他因本案預納如附表一所載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286,838元,有提出裁判費收據可以證明。本院因此確定相對人應該負擔的訴訟費用額各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從本裁定送達的隔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李彥廷附表一:聲請人主張因本案預納之訴訟費用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1第一審裁判費276,088元聲請人於108年7月23日繳納2第一審裁判費6,600元聲請人於109年1月31日繳納3複丈費及建物測量勘費、其他4,150元聲請人於108年9月12日繳納附表二:
編號相對人訴訟費用負擔應負擔訴訟費用額(新臺幣)1王顯標萬分之3369,638元(286,838元*336/1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2蕭三元萬分之49914,313元(286,838元*499/10000)3蔡秋子萬分之46713,395元(286,838元*467/10000)4裴道明萬分之47813,711元(286,838元*478/10000)5 黃陳愛蘭 萬分之45613,080元(286,838元*456/10000)6賴萬吉萬分之69319,878元(286,838元*693/10000)7陳郭珠萬分之47813,711元(286,838元*478/10000)8殷粵鳳萬分之44612,793元(286,838元*446/10000)9蔡隨福萬分之48813,998元(286,838元*488/10000)10陳許月萬分之47813,711元(286,838元*478/10000)11林砡卉萬分之42412,162元(286,838元*424/10000)12黃文宏萬分之48914,026元(286,838元*489/10000)13陳淑鑫萬分之2286,540元(286,838元*228/10000)14羅金順萬分之2507,171元(286,838元*250/10000)15王葉美玲萬分之2396,855元(286,838元*239/10000)16黃慶明萬分之2617,487元(286,838元*261/10000,計算後7,486元,本院職權調整為7,487元)17柳金美萬分之47813,711元(286,838元*478/10000)18盧祥安萬分之2507,171元(286,838元*250/10000)19賴松齡萬分之48813,998元(286,838元*488/10000)20陳淑女萬分之2396,855元(286,838元*239/10000)21蔡宏緯萬分之2396,855元(286,838元*239/10000)22黃瑞陽萬分之45613,080元(286,838元*456/10000)23陳素慧萬分之2286,540元(286,838元*228/10000)24鄭文魁萬分之67319,304元(286,838元*673/10000)25陳木田萬分之2396,855元(286,838元*239/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