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六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六交簡附民字第3號附民原告 楊瑞芳 附民被告 賴嘉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六交簡字第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斗六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鍾世芬
法官温文昌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