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29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柒仟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何俏美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