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51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3年度催字第8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新竹第一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94年度除字第35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備││號││││(新臺幣)│號碼│考│├─┼───┼─────┼───┼────┼───┼─┤│1│甲○○│玉山商業銀│93年11│19,200元│AD9494│││││行新竹分行│月30日││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