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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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46號具保人乙○○被告甲○○男53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屢經合法傳喚均未能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乙○○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蔡欣怡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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