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70號原告龍縯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祖望 人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珮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秀鳳徐懷鈺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標的金額共計為新臺幣柒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叁佰元,另其聲明第三項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即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故合計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萬叁仟叁佰元,原告僅繳納其中新臺幣柒萬零叁佰元,尚欠新臺幣叁仟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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