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小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巷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捌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
元自民國9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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